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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》修订实施 为特色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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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1日,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此次新修订的《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,落实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,为贵州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提供坚实法治支撑。

2021年,全国人大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贵州省原《条例》自2010年实施以来,对科技进步发挥积极作用,但已难以适应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发展需求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家上位法,结合贵州实际,对原《条例》进行了全面修订。

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,重点解决科研单位及人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,旨在激发创新活力,营造鼓励创新、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。修订工作注重将贵州科技创新改革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,从基础研究、成果转化、企业创新、科研人员管理、区域合作、保障措施等多个维度,强化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,优化科技发展环境。

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共8章50条,在原条例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完善,核心内容涵盖六大方面:

完善科技工作体系。明确“建设特色科技强省”的目标,强调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,建立健全科技进步工作协调机制,细化各级政府及科技行政部门职责。

健全研发与转化体系。聚焦贵州现代化产业体系、生命健康、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,构建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。基础研究方面,建立稳定支持和多元化投入机制;应用研究方面,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;成果转化方面,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,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,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评价机制。

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。构建以企业为主体、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,支持企业与高校、科研院所联合开发、共建创新平台,鼓励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。

深化科技体制改革。发展新型创新主体,建立以创新价值、能力、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员激励机制,推行分类评价,杜绝唯论文、唯学历等单一评价标准。

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。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、成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对接,深化东西部合作;扩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,允许外资企业、外籍科研人员依规参与。

强化保障措施。明确财政科技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;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;加强科研诚信管理;明确科研失败免责情形,保障相关单位和人员后续权益。

《条例》设置多项突破性条款,针对性解决贵州科技创新中的实际问题——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费用视为研发投入,享受相关优惠,助力数字经济发展;鼓励科研人员、管理人员以跟投方式持有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股权,形成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机制;设立技术转移专业岗位,开展职称评定,充实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等。

下一步,贵州将加强《条例》宣传解读,完善配套政策,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,为特色科技强省建设筑牢法治根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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